標題:

刑事偵查庭案件原告連傳4次都不來都沒關係嗎??

發問:

如果是刑事開偵查庭案原告一直沒來那會怎樣嗎? 國家的公權力是可以這樣被濫用的嗎?原告告一告就不見了是怎樣? 請有水準以上的人再回答問題因為這裡是是讓人問問題的若都知道何必問不要回答一些類似人身攻擊的答案 謝謝各位有相當水平的大大們

最佳解答:

你說的應該不是原告(自訴人),而是告訴人吧!如果是告訴人,則原告應該是指檢察官。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刑事訴訟法只有規定審判中之到場,如果你指的那個人是告訴人(就是向檢察報案的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71-1條第1項:「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如非必要,他是不必到場的! 如果你指的那個人是自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7條:「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所以他必須委任律師到場,如非必要,他也不必到場! 第327條規定:「命自訴代理人到場,應通知之;如有必要命自訴人本人到場者,應傳喚之。」「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於自訴人之傳喚準用之。」其準用之條文,不包括第75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所以結論是即使傳喚不到,也不能怎麼樣。 不過報案的人,可以當作證人傳喚,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這條是規定在總則,所以於偵查及審判時均適用。不過前提是要能「合法傳喚」。 此外,你所稱的原告,可能觸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你也可以對他提起告訴。

其他解答:

原告無故不到,檢察官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發拘提,經拘提不到,可以發佈通緝 2007-08-26 21:24:07 補充: 並不是可以讓你隨便告一告的,檢察官可以拘提你,知道嗎? 2007-08-26 21:25:50 補充: 如果原告提不出具體證據,還有可能觸犯誣告罪|||||原告是無故不到,還是請假? 只要客觀證據足夠 原告是否要到、是否有必要和被告對質 原告可以要求和被告錯開時間接受偵查 至於其必要性,由檢察官決定7C4CB18E23D7C5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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